刑事诉讼律师在线咨询(北京知名刑事律师辩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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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法律规定,犯罪嫌疑人(在审判阶段称为“被告”,以下统称“当事人”)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有权委托辩护人;在侦查期间,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。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存在于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等各阶段,第一时间委托辩护人可以更好地享有辩护权。本文根据办案程序,从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来分析刑事辩护的工作,以充分地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。

一、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

(一)会见和通信

1、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:(1)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;(2)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;(3)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;(4)申请回避的权利;(5)核对笔录、讯问知情、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;(6)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;(7)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;(8)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;(9)证明文件知悉权;(10)控告、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。

特别提请当事人注意的是仔细阅读讯问笔录、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。让当事人充分重视自己的询问笔录,需要认真审核并可修改,不真实或不体现其原意的笔录可以拒绝签字;有权利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;对记不清的问题,实事求是的回答记不清楚。不要勉强推测时间、地点;确保自己的辩解意见记录在案。

2、了解案发时间、地点、人员、起因、经过和结果等案件情况,根据到案情况判断有无自首、坦白等情节,结合案情了解有无同案犯以及嫌疑人在同案犯中的角色(如主犯、从犯、胁从犯)。

3、了解是否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过几次讯问、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合法、是否进行了同步的录音录像。

4、询问当事人是否遭遇了非法取证,如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,要单独制作详尽的询问笔录,作为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,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。

5、向当事人了解有哪些证据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,并要求其提供证据线索以方便取证。

6、了解当事人有没有急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事务。

(二)代理申诉、控告

1、申诉或者控告的主要内容:

(1)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,不予以释放、解除或者变更的;

(2)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;

(3)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的;

(4)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不解除的;

(5)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调换、违反规定使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的。

2、对处理不服的,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;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。

(三)申请变更强制措施

主要是对被刑事羁押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。

1、取保候审适用规定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,可以取保候审:

(1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
(2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3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4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
2、监视居住适用规定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,可以监视居住:

(1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

(2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
(3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

(4)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

(5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。

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,也不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监视居住。

(四)提出意见

根据具体情况提出:管辖权异议书、回避申请书、不批捕法律意见书、申请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、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。

(五)其他法律帮助

对特定案件,可以参与、促成并履行刑事和解协议、达成谅解的谈判,有利于争取不逮捕、不起诉。对于:(1)因民间纠纷引起,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,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;(2)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真诚悔罪,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,被害人自愿和解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(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,不适用)。

二、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

(一)会见当事人,为当事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,比如取保候审等。

(二)阅卷和核实证据

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向当事人核实有关证据;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

(三)证据收集

1、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,但有权申请检察或审判机关调取

如果认为在侦查、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,及时申请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调取。

2、特定情况下收集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

收集到有关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,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。

(四)提出辩护意见

根据案情,提出法定不起诉、相对(酌定)不起诉、存疑不起诉等法律意见

1、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

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(1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(2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(3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(4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(5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(6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2、相对(酌定)不起诉的辩护意见

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3、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

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
4、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

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、第六章规定的犯罪,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,符合起诉条件,但有悔罪表现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,应当听取公安机关、被害人的意见。

5、当事人认罪认罚情况下的辩护意见

当事人认罪认罚的,就:(1)涉嫌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;(2)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;(3)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。

三、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

(一)一审阶段的辩护

1、会见主审法官,调阅、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。

2、会见当事人,为当事人提供上述在侦查、审查阶段的帮助,比如变更强制措施等;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当事人交换意见;告知当事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,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,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。

3、认真研究案情,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,就重大疑难进行重点论证。

4、精心应对庭审,充分阐述辩护理由,晓之以情,动之以理。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。

5、精心准备辩护词,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判决;以合法的方式,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。

6、领取一审判决书后,及时会见当事人,告知判决书对当事人的利弊,提出是否上诉的合理建议。

7、若被告人要求上诉,帮助当事人上诉。

(二)二审阶段的辩护

1、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,检讨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,重新拟定辩护思路。

2、会见当事人,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,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,搜集有力证据。

3、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,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(二审案件通常书面审理,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)。

4、精心准备,积极应对庭审辩论。

5、精心准备辩护词,多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。

6、领取二审判决书后,会见当事人,分析判决书的利弊,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判决书的判决结果。如果当事人要求申诉,积极帮助当事人做好申诉工作。

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情后,应当根据各阶段和环节的特点,有所侧重地开展阶段性的辩护工作,通过全过程的跟踪服务,把控好刑事辩护风险,最大程度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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